國軍各式服裝內容穿著及佩帶實施規定國軍各式服裝內容穿著及佩帶實施規定 國防部96年11月21日 選道字第0960016533號令頒 本部96年11月29日 宜仁字第0960012105號轉頒 壹、依據: 本規定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貳、實施規定: 一、各式制服、服裝、階級標識及其他配件之發放,均應依有關之籌補規定辦理。 二、穿著時機(場所): 規 種類 定 區分 服裝內容 穿著時機(場所) 軍常服 穿著時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附圖一之規定: 一、依軍人禮節規定佩帶勳章、勳表等。 二、女性官兵著領帶或領結,由各司令部統一規定。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如總統、行政院院長主持之典禮;接受部長、總長、各軍司令主持之晉任、授階、授勳、任職布達典禮人員)。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必要時為限)。 軍便服 甲式 穿著時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附圖二之規定: 一、依軍人禮節規定佩帶勳表及紀念章等,佩戴勳表以一至三枚(一排)為限。 二、長袖軍便服著領帶(女性官兵著領帶或領結、窄裙或長褲,由各司令部統一規定)。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除應穿著軍常服之場合外,其他較重要之典禮、會議中穿著之)。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乙式 穿著時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附圖二之規定: 一、依軍人禮節規定佩帶勳表及紀念章等,佩戴勳表以一至三枚(一排)為限。 二、長袖軍便服不著領帶。 一、一般性會議。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三、公差。 丙式 穿著時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附圖二之規定: 一、依軍人禮節規定佩帶勳表及紀念章等,佩戴勳表以一至三枚(一排)為限。 二、短袖軍便服不著領帶。 野戰服(制式如附圖。) 甲式 一、迷彩頭盔。 二、S腰帶。 三、彈袋。 四、水壺。 五、刺刀。 六、武器。 七、長筒野戰皮鞋。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校閱。 五、執勤。 乙式 一、迷彩頭盔。 二、S腰帶。 三、水壺。 四、長筒野戰皮鞋。 一、操課。 二、構工。 三、救災。 四、其他。 丙式 一、迷彩野戰便帽。 二、長筒野戰皮鞋。 一、辦公。 二、公差。 三、外出。 四、會議。 五、工作。 六、紀念月會及慶祝大會(以未籌補軍便服者為限)。 七、典禮。 八、其他。 其他服裝 一、陸軍:草綠工作服、飛行服。 二、海軍:黑色工作服、連身工作服、飛行服。 三、空軍:天藍色工作服、飛行服。 四、夾克、大衣、雨衣、運動服、毛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 由國防部、各司令部依需要統一訂定,於各種特定工作場所穿著。 團體臂章 各司令部團體臂章樣式應呈報本部核定;各司令部所屬部隊、機構之團體臂章樣式,授權各司令部核定並副知本部。 一、佩帶於軍便服、野戰服右肩下三至六公分處,規格限十乘十公分以下。 二、基於野戰服戰鬥隱密性,臂章顏色以黑色圖騰(案)為主,並應與其它配件整體配合製作。 三、臂章圖案不應涉及單位番號、駐地,以資保密。 參、一般規定: 一、為使典禮、集會活動時服裝穿著一致,負責召集單位應明確律定主持者、與會人員之服裝(如:甲式軍便服),不以季節服裝方式規定。 二、著軍服應穿制式皮鞋,室內脫帽,室外須戴帽;個人晉見總統時,室內行鞠躬禮外,餘行舉手禮。 三、各軍種製發之軍便帽,僅限赴外島視(督)導部隊、艦艇操作、飛行線及維修棚廠工作時戴用;冬季長袖毛衣應佩掛階級,並限於營區內穿著,外出不得穿著;另嚴禁僅外穿無袖毛背心,遮蔽階級,影響識別。 四、季節軍便服穿著規定:十 一月一日 至十一月三十日穿著乙式軍便服(海軍為夏季乙式軍便服),十 二月一日 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著甲式軍便服外加夾克(海軍為甲式冬季軍便服), 四月一日 至四月三十日著乙式軍便服(海軍為夏季乙式軍便服), 五月一日 至十月三十一日著丙式軍便服。營區指揮官可視氣候冷暖、任務,考量官兵健康以營區為單位,統一彈性添減調整,惟離開營區,仍應以規定服裝穿著,以求嚴整。 五、野戰服穿著規定比照軍便服,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著丙式野戰服摺短袖。 六、野戰服之領、肩、臂章採車繡製作(含軍種布條及名條)。 七、軍人名條應標註姓名與血型。另於野戰服左胸口袋上沿加綴「軍種布條」,均以草綠色為底布,黑色字體標識;至其它之階級(兵科)領、肩、臂章,亦應配合比照辦理。 八、各軍事學校學生服式、穿著及佩帶標識,由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各司令部訂定,呈報本部核定後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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