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各式服裝內容穿著及佩帶實施規定
國軍各式服裝內容穿著及佩帶實施規定
國防部96年11月21日 選道字第0960016533號令頒
本部96年11月29日 宜仁字第0960012105號轉頒
壹、依據:
本規定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貳、實施規定:
一、各式制服、服裝、階級標識及其他配件之發放,均應依有關之籌補規定辦理。
二、穿著時機(場所):
規 種類
定
區分
服裝內容
穿著時機(場所)
軍常服
穿著時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附圖一之規定:
一、依軍人禮節規定佩帶勳章、勳表等。
二、女性官兵著領帶或領結,由各司令部統一規定。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如總統、行政院院長主持之典禮;接受部長、總長、各軍司令主持之晉任、授階、授勳、任職布達典禮人員)。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必要時為限)。
軍便服
甲式
穿著時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附圖二之規定:
一、依軍人禮節規定佩帶勳表及紀念章等,佩戴勳表以一至三枚(一排)為限。
二、長袖軍便服著領帶(女性官兵著領帶或領結、窄裙或長褲,由各司令部統一規定)。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除應穿著軍常服之場合外,其他較重要之典禮、會議中穿著之)。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乙式
穿著時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附圖二之規定:
一、依軍人禮節規定佩帶勳表及紀念章等,佩戴勳表以一至三枚(一排)為限。
二、長袖軍便服不著領帶。
一、一般性會議。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三、公差。
丙式
穿著時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附圖二之規定:
一、依軍人禮節規定佩帶勳表及紀念章等,佩戴勳表以一至三枚(一排)為限。
二、短袖軍便服不著領帶。
野戰服(制式如附圖。)
甲式
一、迷彩頭盔。
二、S腰帶。
三、彈袋。
四、水壺。
五、刺刀。
六、武器。
七、長筒野戰皮鞋。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校閱。
五、執勤。
乙式
一、迷彩頭盔。
二、S腰帶。
三、水壺。
四、長筒野戰皮鞋。
一、操課。
二、構工。
三、救災。
四、其他。
丙式
一、迷彩野戰便帽。
二、長筒野戰皮鞋。
一、辦公。
二、公差。
三、外出。
四、會議。
五、工作。
六、紀念月會及慶祝大會(以未籌補軍便服者為限)。
七、典禮。
八、其他。
其他服裝
一、陸軍:草綠工作服、飛行服。
二、海軍:黑色工作服、連身工作服、飛行服。
三、空軍:天藍色工作服、飛行服。
四、夾克、大衣、雨衣、運動服、毛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
由國防部、各司令部依需要統一訂定,於各種特定工作場所穿著。
團體臂章
各司令部團體臂章樣式應呈報本部核定;各司令部所屬部隊、機構之團體臂章樣式,授權各司令部核定並副知本部。
一、佩帶於軍便服、野戰服右肩下三至六公分處,規格限十乘十公分以下。
二、基於野戰服戰鬥隱密性,臂章顏色以黑色圖騰(案)為主,並應與其它配件整體配合製作。
三、臂章圖案不應涉及單位番號、駐地,以資保密。
參、一般規定:
一、為使典禮、集會活動時服裝穿著一致,負責召集單位應明確律定主持者、與會人員之服裝(如:甲式軍便服),不以季節服裝方式規定。
二、著軍服應穿制式皮鞋,室內脫帽,室外須戴帽;個人晉見總統時,室內行鞠躬禮外,餘行舉手禮。
三、各軍種製發之軍便帽,僅限赴外島視(督)導部隊、艦艇操作、飛行線及維修棚廠工作時戴用;冬季長袖毛衣應佩掛階級,並限於營區內穿著,外出不得穿著;另嚴禁僅外穿無袖毛背心,遮蔽階級,影響識別。
四、季節軍便服穿著規定:十 一月一日 至十一月三十日穿著乙式軍便服(海軍為夏季乙式軍便服),十 二月一日 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著甲式軍便服外加夾克(海軍為甲式冬季軍便服), 四月一日 至四月三十日著乙式軍便服(海軍為夏季乙式軍便服), 五月一日 至十月三十一日著丙式軍便服。營區指揮官可視氣候冷暖、任務,考量官兵健康以營區為單位,統一彈性添減調整,惟離開營區,仍應以規定服裝穿著,以求嚴整。
五、野戰服穿著規定比照軍便服,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著丙式野戰服摺短袖。
六、野戰服之領、肩、臂章採車繡製作(含軍種布條及名條)。
七、軍人名條應標註姓名與血型。另於野戰服左胸口袋上沿加綴「軍種布條」,均以草綠色為底布,黑色字體標識;至其它之階級(兵科)領、肩、臂章,亦應配合比照辦理。
八、各軍事學校學生服式、穿著及佩帶標識,由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各司令部訂定,呈報本部核定後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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